活动6 知法守法,合法维权
一、活动对象
高中学生
二、活动背景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依法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现实社会中,学生相对与学校和教师而言,处在弱势地位,他们是因为年龄和相关的生理因素、自主能里,以及在学校中所处的地位而相对弱势的群体。6~~24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是个体生理、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尚有一顶的依赖性而没有完全独立,其核心任务是获得最主要的社会资格与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身心的发展、社会道德规范与意识的养成,还有知识与技能的获得,都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支持,需要给予特殊的关心照顾、社会保护和福利服务。鉴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以及他们在学校教育中所处的地位,无论何种情况下,是否能得到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他们需要社会的保护。
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学校中,学生到底应享受哪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需要认真加以保护的呢?
作为公民,学生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权利。关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问题,有学者将学生的权利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生权,其中包括人生安全、隐私权、拒绝权等待。第二部分是情感,包括交往权。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近些年了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而且就发生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时间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
三、活动目的
1.引导学生认识和了解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主要规定,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学生做到知法守法。
3.通过维权教育,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四、活动准备
(一)班主任准备
1.联系政治老师或法律辅导员。
2.联系咨询会的场地,最好为礼堂或操场大翁较大的场地。
(二)学生准备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宣布本次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3.提前布置咨询场地。
4.分小组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三)场地准备
1.张贴宣传法律的横幅或条幅。
2.布置桌凳。
五、活动过程
1.班主任分组。
根据班级人数分小组,最好5人一组,大约分四组。其中一部分人扮演咨询者,收集案例。
2.学生进行现场咨询。
学生现场进行模拟咨询会,政治老师在一旁随时指导。
案例一:王某中年丧妻,含辛茹苦带大了一双儿女,并给她们成了家。不久前,王某因病无钱医治,就向儿子要钱治病,儿子只给了他150元。因为钱不够,王某又向虐人要,女儿却说:“你的财产将来我又不继承,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我也不分摊。”她这种“生不赡养,死不继承”的做法对吗?
学生分析: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是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该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用。同时,子女还应当注重对父母精神上的赡养,使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
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不能因为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因此。王某的女儿以将来父亲去世后她放弃遗产继承为理由,拒绝付给他生活费、医疗费和赡养费,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汤先生和仇小姐同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工作,平时关系较好。汤先生正式想仇小姐求婚不料被仇拒绝。汤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了仇小姐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随后,仇小姐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仇小姐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学生分析: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什么叫姓名权?就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已有定论,民法通则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人,上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标明姓名,不称呼姓名而称呼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涉,阻碍自然人对姓名权的行使。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权利。这种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盗用,是指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假冒,是指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这种行为并非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他人误认的行为。
本案被告是第三种侵害原告姓名权的情况。不可否认,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其请求权的内容、目的又相等的,应当采取择一方式,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外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本案受理法院应以侵害姓名权确定被告汤某的行为性质,责令汤某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具体责任的数额时,应当吸收造成名誉权的后果,加重其责任。
案例三:小明班上也有一个叫小明的,因为名字相同,发生了很多笑话和意外,那个“小明”就要求小明更改名字,否则就会找人来打他。小明必须得改名字吗?
学生分析: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确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的现象不仅有一定数量的存在,而且不可避免。一般情况下别人可以根据相貌、声音来区别,法律也不禁止这种重名重姓的现象。强迫改名,干涉了小明的姓名权,是违法的,他有权决定自己继续使用这个名字,拒绝其他人的这个无理要求,同时应该讲明我国的法律。如果确定觉得同名同姓给自己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也可以向父母反映这个情况,请他们帮助改名,并到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姓名登记。
案例四:小华14岁了,家里很穷,父母想要用她去给哥哥换亲。她很害怕,不知怎么办。
学生分析:换亲实际上是一种封建包办婚姻,这种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它实际上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小华年龄还小,离结婚的法定年龄还很远。这可能是因为她的父亲封建思想比较严重,希望儿子能早日传宗接代,但这不能以牺牲自己女儿的利益和违反法律来取得。小华应该坚决果断地反对这门亲事,可以自己或者让亲戚朋友向爸爸讲清楚他的做法是违法的,希望他能从自己的身体发育、学习和终生幸福方面考虑。对于哥哥的婚事,可以另外想办法解决。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但如果她父亲没想通,采取了强硬暴力方法,小华可以及时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寻求保护。
案例五:小谢今年12岁了,因为同学小丽集邮差一张就集全了,便从家里拿父亲珍藏的邮票送给自己的同学小丽。小谢认为邮票是自己家的,给了小丽也无所谓。爸爸发现后很生气,就要小谢把邮票要回来,小丽却说邮票是小谢给自己的,不是自己抢的,拒绝把邮票还给小谢。小谢应该怎么办呢?
学生分析:小谢属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各种活动,包括在买卖东西方面,自能自行决定处理一些价格低廉、数量不多的物品。而父亲珍藏的邮票价值比较大,这种买卖行为属于比较大的民事行为,与谢某年龄不相称,即使买卖得以成立,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所以小丽应当把邮票还给小谢。如果小丽坚持不还,小谢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六:公某是著名的影视童星,今年10岁。李某作为公某的监护人,用公某的存款给自己买了股票,公某不知李某是否有权这样做。
学生分析:李某不可以用公某的财产为自己买股票。作为监护人,李某可以对公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管理,这即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监护人李某要处分和利用被监护人公某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某的利益,而且必须是合法的利用或处分。一般说来,买股票所要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容易造成财产的损害,而且李某是为了他个人的利益,所以他是无权用公某的存款买股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如果李某因此而给公某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该赔偿。
案例七:小民想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个游戏机,父母却不同意,说他还小,影响学习。小民放学回家,发现自己最喜欢的一套玩具不见了,原来是妈妈送人了。那是爷爷从香港给他买回来的,小民很生气,但不知道妈妈的行为对不对。
第一种情况下,压岁钱是别人赠与的,属于小民的个人财产,他可以对它进行个人支配,用来买所需要的一些东西,但是如果小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要买游戏机只能由父母决定并为他购买,他还没有权利自己决定。同时他也因该尊重家长的意见,如果父母不同意他的做法,他还是不要坚持自己购买,避免与父母闹矛盾,造成家庭的不和睦。而且,父母一般是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考虑这个问题的,如果他们认为对子女有益的话,一定会支持他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下,小民妈妈的做法是不对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必须是为了他的合法利益,如支付医疗费、支付学费等。她不应该随便把小民的东西送给别人,最起码应该征求小民的意见,尊重他的决定。小民可以把这事告诉他的爸爸,请爸爸制止妈妈的行为;也可以自己和妈妈谈谈,提出自己的要求。
3.政治老师点评。
政治老师:同学们分析的很到位,讲解得也很精彩,不仅帮助别人解决了一些生活中的小麻烦,自己也增长了法律知识。这样的活动我们以后还要多多举行。
4.班主任总结。
班主任:同学们准备得很充分,咨询会举办得很成功,我在这里谢谢大家的热情参与。曾几何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要在全社会形成维权之风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我们从小确立维权的信念,树立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维权观念。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充分享受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同时,我们应当热心维护他人的权益,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国家才能兴旺发达。本次咨询会到此结束,谢谢同学们热情参与。
六、活动反思
公民的权利无处不在,学生应当学法守法,树立法制的意识,正确行使和维护权利。法律条文是枯燥的,学生一般不愿意学习,通过举行咨询会,利用学生渴望被人重视的心理,既能帮助学生学习枯燥的法律条文,又能使学生得到成功的体验,所以举办维权咨询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但是举办咨询会需要班主任老师帮助学生收集案例,同时还要邀请政治老师或法律辅导员到场,需要联系好场地等,所以举办类似活动班主任所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活动8 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一、活动对象
中学生、小学高年级学生
二、活动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毒品蔓延泛滥,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国际社会的安宁,已成为严重的国际公害,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1987年6月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国际会议,这是部长级禁毒国际会议,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讨论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这是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禁毒国际会议。
这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活动的《综合性学科纲要》,向各国政府和组织提出了今后禁毒活动中开展综合治理的建议。会议提出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Yes to life Not to drugs)的口号。6月26日大会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通过决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世界人民共同来抵御毒品的危害。
从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来看,在我国吸毒人员中,青少年所占比重很大。在累计登记在册的105万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就占到72.2%。他们好奇心强,喜欢尝试和冒险,很容易被人诱惑走上吸毒的道路。同时,青少年也是很容易被教育感化的群体。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禁毒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让他们了解吸毒的危害。
三、活动目的
通过举行本次班会,结合生活实例展开讨论,使学生认识毒品的危害,提高抵御毒品的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牢固树立“一生远离毒品”的信念。
四、活动准备
(一)班主任准备
1.录音机、录像机各一台,并备好有关的录像带和录音带。
2.挑选扮演记者、专家和法官的学生,并准备有关禁毒方面的资料。
3.联系有关部门的禁毒展览。
(二) 学生准备
主持人认真做好本次班会的准备工作。
(三) 教室准备
黑板上书写“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八个美术字,教室的四周贴上有关宣传标语。
五、活动过程
1.主持人导入。
多媒体播放电影《鸦片战争》虎门销烟片断。
主持人1:这是1839年6月3日,民族英雄林则徐置生死于度外,在虎门海滩销毁鸦片的壮烈情景。
主持人2:新中国成立后,禁毒运动不断深化,我国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无毒国”。然而20世界80年代以来,毒品在我国一些地区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吞噬着人们的身体和灵魂。
主持人1:毒品像毒蛇猛兽一样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国际社会的安宁。像瘟疫一样侵蚀着青少年健康的肌体。我国去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高达86万,而实际吸毒人数远大于此,涉毒的县市已占总数的72%,这些枯燥的数字背后是生命被践踏、家庭破碎、犯罪增加。你知道哪些有关毒品的事件吗?
学生1:小李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医学院毕业前他到一家戒毒所实习。一天下班后,其他人都走了,小李也准备离开,这时,桌上的一小包海洛因进入了他的视线。他好奇地打开来看,心想:“只是些白色粉末而已,哪有那么恐怖呢,一定是他们的意志太薄弱了。我要尝试一下,若毒瘾发作,我定能坚决戒掉。到时我写篇吸毒无瘾的文章肯定轰动全国。”当晚他就吸食了海洛因。两天过去了,他没有异常反应,反而感到精力更充沛了。又过了几天,他全身乏力好像虚脱一样,心里又烦又乱,慢慢地他就离不开海洛因了。
为了买毒品,他逼迫母亲拿出存折。钱花完了,他竟持刀抢劫,被判11年有期徒刑,当时他才20岁。他后悔地说:“不该去尝试呀,是毒品害了我。”
学生2:板利元村共有480多户1960人,1990年曾被评为全县第一个文明村,此后8年一直保持这一荣誉。然而,到了2001年,4名在外经商发了财的村民沾上了毒品。到去年底,全村吸毒人员发展到81人,年龄最大的近50岁,最小的只有13岁,成为县内臭名昭著的“吸毒村”。“毒品不禁,村无宁日!”
学生3:90年代初,王某下海经商。没几年,腰包就鼓了起来。王某买车置房开饭店,,取妻生子,生活很舒畅。1994年的一天,邻居张某向王某借贷数千元,说好两周内归还,两个月过去了,张某面也不露。一次王某见张某在家,就走进门去,张某一边赔不是以便拿出锡纸撒上白粉,用打火机点着吸。张某笑笑说:“这东西吸几口,就有飘飘欲仙的感觉,隔几天吸一次,决不会上瘾”。在张某的一再诱导下,王某情不自禁吸了第一口。不料,从此不可收拾,吸上了瘾。借给张某的数千元钱“泡汤”不说,每逢犯瘾,王某向张某要“货”,还得受他敲诈。王某明白他中了张某的圈套,但为时已晚,欲罢不能。短短三年,王某百万家财化成了缕缕轻烟。本来身板结实的王某变得形容枯槁,瘦得不足40公斤。妻子知道他吸毒,哭成泪人;老母亲也终日以泪洗面;两个姐姐耗巨资,多次送王某去外地戒毒,但王某每次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海洛因。两个姐姐把王某“软禁”起来,24小时轮流监护,但看到王某毒瘾发作时的惨状,实在于心不忍,只得一次次地“迁就”王某。眼看王某一步步走向死亡,情急之下,家人毅然报警,把王某送到了戒毒所。
……
主持人:刚才同学们用大量的实例说明了制毒、贩毒、吸毒的危害,概括起来12个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充分证明了毒品是人类共同面对的大敌,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我国吸读者有80%以上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用青少年对毒品缺乏认识,好奇心强,交友不慎,或生活受挫,精神空虚等,加之犯罪分子利用欺骗的手法“一两次不会上瘾、免费尝试、吸毒治病、吸毒减肥”等手段勾引青少年吸毒犯罪。
3.班主任讲解。
班主任讲解有关毒品与禁毒的小知识,具体略。
4.禁毒知识小竞赛。
主持人:关于禁毒与禁毒小知识,老师已经为我们介绍了很多,下面我们来进行一下比赛,看看拿一个小组最厉害。
问题一: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出发的行为。
问题二:什么是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问题三: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植物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案:非法种植毒品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植物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问题四: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过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的行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五: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问题六:世界三大毒源是哪里?
答案:(1)“金三角”地区。位于老挝、泰国、缅甸三个国家的接壤地区。因盛产鸦片,一“金三角”在世界著称。金三角的毒品主产于缅甸,缅甸与我国有漫长的边境线,是我们主要的毒源地。
(2)“金星月”地区。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接壤地区,是世界鸦片生产的另一大产地。
(3)“银三角”地区,位于南美,盛产古柯、可卡因。可卡因为白色粉末,人们便将该地区称为“银三角”。
5.参观禁毒展览。
本环节可以在班会课外进行。
6.在“拒绝毒品,真爱生命》倡议书上签字。
主持人:毒品犯罪、吸毒的当今世界性的问题。吸毒不仅可以导致吸毒者的脑、肺、心、肾发生病变、头发脱落、感染皮肤病、性病,危及下一代,而且可以诱发犯罪走向坠落,吸毒者家败人亡和亲情丧失,为了保卫国家的安宁、人民的幸福,我们的 先辈与毒品惊醒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并规定每年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反毒禁毒中采取有效措施,很多国家十分重视在校园内开展个种形式的禁毒教育,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对同学们进行禁毒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我们一起在《拒绝毒品,真爱生命》倡议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生远离毒品!
(同学门在《明天回更好》的歌声中签下自己的名字)
倡议书略。
六、活动反思
据了解,受国内外复杂环境的影响,我国 禁毒工作仍面临严峻的挑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青少年吸毒人口比重比较大。据公安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90.1完在册吸毒人员中,近80%是青少年,其中16岁以下的就有1万多人,这些有的是辍学的学生,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学生。
有关部门指出,个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毒教育宣传工作,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毒品预防教育责任制。要把毒品预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此外班主任最好联系公安部门,使广大中小学生通过观看禁毒展览、禁毒影视片,举行各种禁毒、防毒讲座和知识竞赛等,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增加防范毒品的知识。
活动9 模拟法庭
一、活动对象
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要求比较高,建议此主题班会最好在初二以上年级进行,班主任要精心准备,最好能联系有关法律人士对学生进行指导,否则很难达到效果。
二、活动背景
如过小孩考试没能达到父母所要求的分数,家长对孩子拳打脚踢,这算不算违法?若算,该不该去高他们?假如小痞子强行要钱索物,用刀子捅他算不算正当防卫?不让中学生进网吧、游戏厅等场所,是不是消费歧视…….一项调查结果让老师们吓了一跳:原来中学生们竟有这么多法律困惑,而他们对问题的理解又是似是而非。
在回答“是否希望获得相关法律知识”时,100%学生作了肯定的答复。调查还显示,80%的中学生表示对法律问题敢兴趣。这一结果也大大出乎家长和老师的意料。
而与此同时,学习压力大、考试竞争激烈、家长望子成龙、社会变化快……中学生所面临的压力一点不比成人小,而他们的世界观、心理尚未成熟,容易走极端,特别是眼下不少所谓‘好孩子“犯罪现象增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这些问题说明,正视中学生们的现实问题、加强中学生法制道德教育,扶正倾斜的太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陶行知先生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得以自上而下延续的关键,若不能按统一的行为规范去实现人的社会化,社会就不能协调发展,而教育正是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自不待言。
中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应当因材施教,围绕法律思想、依法治国理论、法律规范知识和法律运用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
三、活动目的
1.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初步了解法庭审判的基本程序与常识,进一步巩固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公正,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活动引导学生全面了解庭审工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2.使学生认识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而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途径。
四、活动准备
组织学生在活动前搜集、学习有关庭审知识。书面准备起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件。对学生进行辩护训练,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体现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分配学生分别扮演诉讼参与人。布置教室,气氛应庄严肃穆。
五、活动过程
一、书记员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略)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
审判长:某某法庭现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抢劫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组成,由我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被害人xx出席法庭。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略)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诉;第四阶段当庭宣告判决。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于班会课的时间限制,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环节可以省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今天法庭开庭审理人xx的供述和辩解,并履行第153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
被告人xx,男,22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Xx抢劫一案,已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xx,原系某某市第二中学初中学生。在校期间,一贯不遵守学校纪律,曾被学校纪律处分过两次。1997年6月初中毕业,9月进入第二中学高中部。由于学习成绩较差,于1998年2月辍学。在校期间,xx曾多次纠集同班学生对低年级学生以收取“保护费”为由进行敲诈勒索。曾受到过治安处罚。但xx不思悔改,辍学后仍长期在第二中学高中部周围游荡。平时多栖身于网吧及营业性舞厅等地。
由于无正当收入,一些低年级学生就成了他的猎取目标。2003年12月,被告人xx在市第二中学校门口遇到被害人xx(初二学生,未成年人),当即向被害人索要“保护费”。在拿到六元钱后,被告人xx嫌金额太少,连打了被害人两个耳光,并要求被害人回家去拿。此后,从2003年12月起至被刑事拘留止,被告人xx分别以直接索要、上门索要、打电话、让同学传话等手段,先后索要人民币计823元,及电子辞典一部。以上事实,有缴获的赃款、赃物及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xx也供认在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对被告人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xx
附项:
1. 被告人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 附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审判员:被告人xx,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你认为是不是事实,你有什么要陈述的?
被告人:我认为我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足以构成抢劫罪,具体的内容我想请律师陈述。
审判长:现在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害人陈述。陈述词略)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发问。
(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如果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审判长要及时制止;如一方对另一方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提出异议,审判长应视情况表示是否支持,并对不当的行为进行制止;合议庭成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讯问完毕后作补充讯问、发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在实施过程中这一环节可以省略)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以下几点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应该看到被害人是尚未成年的初中学生。被告的行为还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据被害人陈述,被侵害后其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甚至不敢上学,晚上常从噩梦中惊醒。被告的行为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一度让某某市二中的很多家长护送学生上、放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不惩治不足以平民愤。对被告人来说,被告人还很年轻,今后的路还很长。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罚也能够让被告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XX 抢劫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XX抢劫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我认为: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XX指控的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的调查和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宣告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
一、公诉人引用法律有误,本案所定的罪名不确切。虽然公诉人书中提到的本案发生的经过经认定与事实没有出入,我的当事人也承认不讳。但是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只应该承担行政处罚,而不应该被定为“抢劫罪”。这是因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然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没有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人身伤害。而且除了第一次从被害人身上获得了6元钱外,其他都是被害人自己从家中拿出来的,不符合“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所以不能定为抢劫罪。
另外,在本案中经认定,我的当事人只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了人民币823元及一部电子辞典,如果折合成人民币,尚不足1000元。根据(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也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在现在学生中存在较多的敲诈勒索的一般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只应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我的当事人虽已成年,他的行为,究其原因,虽与他主观上不思进取、毫无法律意识有关,但也不可否认他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很大。案发后他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态度较好。审判长、陪审员,我的当事人虽然犯了法,但只有22岁,今后的路还很长。如果被定了抢劫罪,受到了刑罚处罚,何谈前途?何谈幸福?
审判长、陪审员,纵观全案的所有情节以及前因后果,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属于敲诈勒索的一般违法行为。被告人XX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并不严重。被告人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但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以XX犯有抢劫罪的单方指控,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据此,我建议法庭对被告XX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陪审员: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被告XX: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言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针对辩护进行驳辩。)
公诉人辩驳词
公诉人:我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是不确切的。对抢劫罪,刑法第263条给出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抢劫”必须是“当场获取财物”,非“当场”就不够成此罪。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我们对“当场”一说的理解是,既非当场,那么受害人就有了一定的自由时空,可以去寻求法律的保护等,在此情况下,仍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追究就不适当了。但是“一定的自由时空”对完全行为能力人而言是有意义的,而当受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这个“自由时空”的意义就不大了,甚至没有了任何的意义。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初二学生,针对未成年人而实施的强行索取“保护费”的行为,不应以“当场”作为客观要件。对抢劫罪,由于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是否劫得财物,劫得财物多少,均构成该罪,这就体现了立法者更侧重的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以抢劫罪论处也才能给予未成年人以切实的保护。对那些为索取财物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如果不能施以刑罚,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充分体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也不可能受到有效遏制。因此,不能因为犯罪主体的因素而影响此类罪状的定性。
第二,对于辩护人所说,被告的行为是由于其没有认真学习,毫无法律意识引起的,这一点也不能成为不受刑法处罚的理由。作为成年人没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只能说明其愚昧无知,而不能作为推卸其犯罪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理由!
第三,辩护人认为被告海南轻,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他客观因素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如对其进行刑法处罚有可能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这一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有句俗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人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一个人的思想、行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的,但从事物的发展来说,“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告人××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如果仅是被告人的年轻、无知就可以免受惩罚,那么公里何在?正义何在?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得怎样得到保护?社会利益怎样才能够被维护?所以,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只是想再次提请合议庭鉴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较轻,对社会、对××(被害人)也没造成重大的危害,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请合议庭对被告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又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该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我自己很后悔,希望采纳律师的意见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受害人,我以前看电视也看到法庭审判。以前的时候没什么感觉,今天我却作为被告站在这里,接受审判,真是后悔莫及,等待我的将是漫漫铁窗生活,青春对别人来说是锦绣年华,对我来说 是无尽的悔恨和羞辱;本来我就对前途不抱什么想头,现在看来更没什么希望了。
我承认我犯了错,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这里我表示道歉,希望他能够原谅我的过错。
其实,造成今天这一后果对我来说并不是偶然的,上小学的时候,我的成绩很好,老师喜欢我,同学羡慕我,那时我是多么幸福呀。上初中以后,我的父母和人合伙做生意,很忙,顾不上管我,我妈整天打麻将,更本不管我。有几次成绩考差了,我被父亲一顿死骂,说我的成绩不行将来只能讨饭。我很不以为然,因为我的几个亲戚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都做生意发了大财。可我爸说很多做生意的虽然表面上看上去很风光,但其中的辛苦没几个人知道,我说上学就那么重要吗?你们把它当作象牙塔,真有那么重要吗?我就用鲁迅《华盖集•题记》中的一段话回答他:“我以为艺术之宫里有着们麻烦的禁令,倒不如不进去;还站在沙漠上,看看飞沙走石,乐则大笑,悲则大哭,即使被沙砾打得遍体粗糙,头破血流,而时时抚着自己的凝血,觉得若有花纹,也未必不及跟着中国的文士们去陪莎士比亚吃黄油面包之有趣吧”!我爸就火了,把我爆打一顿,说:“那你就去喝西北风吧”!我就跑出来家门,这是我第一次离家出走。我无处可去,只能在街头游荡。不久就被几个大孩子勒索,搜去了身上仅有几块钱。我第一次发挥决这个世界实际上要靠“实力”的。以后我的成绩越来越差,我崽业提不器上学的劲头来了。上课时我就趴在桌上睡觉,老师提醒我,我就对他怒目而视整个学校生活我几乎没学到什么,耳朵里满是老师、家长的批评,同学们队伍敬而远之。
我开始怀疑我不是块学习的料,唯一的乐趣就是去网吧,把时间和经理都花在网络游戏上了。但是上网需要钱,我爸爸早就对我实施“经济封锁”,我只能偷拿家里的零钱,但有时候拿不到。于是我想到了低年级学生,以前高难机的学生也这样对我!那时我想人生就是一种经历,人人都要经过这个阶段,就象一年要经过春夏秋冬一样。以前我“进贡”过,现在别人也要向我“进贡”1所以我就向他们要钱,一开始我心里挺怕的,“做贼心虚”呀。但几乎没有碰到过“抵抗”。所以我的胆子越来越大,后来我就连到这些同学家里去要钱我都不怕了,这我也和 “同道中人”交流过,他们说要那些“小家伙”“进贡”可以,只要他们不反抗,“心甘情愿”的把钱交出来,咱就不是犯法。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是多么的愚昧啊!如果那时侯能学点法,知道这事儿的危害和后果,我是不会落到这种下场的。
我爸后来也管不住我了,初中我还勉强混毕业了,到了高中我实在是上不下去了,就想和我爸一块做生意。第一天帮他发货就发错了,一下就损失了5000块。我爸气得发抖,连下几天都吃不下饭。祸不单行,接下来连续几天都没什么生意,我爸象一下子老了十岁,这是我第一次体会到生活的艰难。但这是一闪念,几天后我就烟卷了,还是玩游戏比较好。我就借口补习功课溜了出来,不久就发生了这个事儿。
在看守所里我度日如年,思前想后,爸爸对我的严厉、老师对我的管教,以前我把那些当作是束缚我自由的绳索,现在想来,他们都对我好呀。当时如过我听进去十分之一也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呀。说什么都晚了,我真心忏悔。我只是希望法庭能看在我年纪还年轻的份上,已经认识到错了,再量刑上能够从轻,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合议庭对案件合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按其座位做好。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抢劫一案,经本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宣判。
(由于当庭宣判,所以只宣判重点内容。)
本庭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获得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是“当场获得财物”,且财物数额较少,因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是正确的,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2004年3月25日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的口头宣判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长: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我要上诉。我还年轻,这种处罚太重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保留我的看法,我尊重我的委托人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公诉××抢劫一案,现在全部审判完毕,闭庭。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
(书记员办理证据交接、被告人等人的签名手续。法警继续维护,不让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区域,直到将被告押走。)
六、活动反思
“模拟法庭”是展开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突出了“司法”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学生模拟法庭审判,除了必须熟悉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中体味、反思深层的法律和民族的文化底蕴,增强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把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也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有力推进了普法宣传活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特色活动必将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
——节选自《班会活动方案设计(上册)》